广西地税局党组书记、局长关礼说,根据广西关于提高房屋租赁等财产性收入营业税起征点的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广西个体工商户(个人)房屋租赁等财产性收入按期纳税营业税起征点为2万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个人出租房产月租金收入达不到3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对于居民转让住房,广西地税局纳税服务处副处长赵志忠介绍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从2015年3月3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 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