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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心得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6-23 点击次数:2466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赔偿的诉讼活动,其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

  相关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刑事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上述条文明确了因受到犯罪侵犯而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既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不能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即使提出了,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典型案例

  全国首宗贞操权案

  案情简介:方某,女,27岁,江苏人,大专文化,在深圳一家跨国贸易公司担任总经理助理。1998年8月15日下午,方某在某公司的英语俱乐部经人介绍认识吴某。下午5时,吴某邀请方某来到自己在某花园的住处吃饭。在客厅里吃过晚饭后,吴某以看照片为由将方某领进了卧室,并不顾对方的拼命反抗,施用暴力,多次对方某实施了**。直到次日凌晨零时30分,方某趁吴某去卫生间时报了警。公安人员火速赶到将她解救了出来。经法医鉴定,方某的左腕、左肘、颈部有多处损伤,**膜新鲜破裂,从她身上提取的精斑为吴某所留。

  1999年10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吴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驳回原告人方某对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提出上诉。1999年12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庭审理认为上诉人提出的精神损失赔偿的民事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不符合附带民事的起诉条件,应予以驳回,故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由此原告方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单独就贞操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诉讼。2001年1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庭判决被告人赔偿原告人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8万元。原、被告双方再次同时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26日作出裁定,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裁定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上诉。

  裁判要旨

  本案为全国首宗贞操权索赔案。一般认为,贞操权是指公民保持其性纯洁良好品行所体现的人格利益的人格权。侦查遭受损害,不可避免地要造成受害人的精神创伤,即造成精神损害,因而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赔偿精神损失。本案中被害人以侵害贞操权为由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被法院裁定驳回。其后,被害人又单独就贞操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诉讼,亦在二审中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其原因在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都明确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只能就因犯罪而造成的物质损失提起赔偿请求,而不能主张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而且,被害人就因犯罪造成的精神损失另行提起精神损害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本案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起诉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