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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班车上颠成骨折 获双份赔偿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6-23 点击次数:3391

  在一次上班途中,遇到班车颠簸,车上乘客李某从座位上被弹起,撞到头部造成腰椎压缩性骨折。

  事故让本就困难的李某一家人,生活几乎陷入了绝境。通过法律援助律师的努力,李某获得交通事故赔偿以后,又获得了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媒体近日采访获悉了这一法律援助典型案例,此案例的办理对交通事故和工伤竞合类案件有极大的指导意义。

  维权成难题

  单车事故无责任认定书

  2013年7月22日,李某乘坐单位班车到成都郫县某厂上班,因车辆颠簸,李某撞到头部,导致腰椎压缩性骨折。因属“单车事故”,事故发生后交警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面对事故产生的高昂医疗费,由于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肇事司机不闻不问。李某上有八十高龄的母亲,下有未成年子女,配偶又失业,李某花费了巨额的医药费,二次手术费也无着落。

  李某既不了解相关法律,又没有钱聘请律师。无助之时,李某找到了四川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律师杜伟承办了此案。

  杜伟在向法院起诉的过程中遇到新问题。由于此案属于**型的机动车伤害事故情形。通常受到机动车伤害多数是典型的道路交通事故,一般会经过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认定处理。但本案中系单方责任造成的交通事故,又未报案经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的情况,在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中较少见。

  获双份赔偿

  法律援助帮伤者成功维权

  由于没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将会给后面的人身损害赔偿起诉带来障碍,甚至可能影响到工伤认定。为此,杜伟多次和交通管理部门联系和沟通,交警部门找到肇事车辆的司机和李某,对当时事故发生的情况进行了反复的调查。最终,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六分局作出的第0046778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川AXXXXX大客车司机黄某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有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后,双方对本案的事实没有争议,2014年8月13日,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出具了调解书,李某获得赔偿金共计10万多元。

  2014年7月21日,杜伟又向成都市温江区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成都市温江区劳动行政部门认定李某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8级伤残。鉴定结果出来以后,杜伟多次和李某所属公司就工伤的赔偿事项进行协商,最后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扣除掉交通事故已经赔偿的部分后,公司愿意再给9万元作为工伤赔偿。

  法律分析

  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实行“补差”原则

  职工因交通事故导致工伤,在已得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后,还能否再享受工伤待遇?

  本案反映的是“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这个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即在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中,存在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的重叠。如何适用法律,成为争议点。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本案中,李某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以后,实行“补差”原则,又获得了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一方面维护了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不会增加企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