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年7月3日下午17时许,王某在平安县公安局西侧走道行走时,突然被坠落的海东某公司悬挂在走道墙上的广告牌砸伤。王某当即被送往平安县中医院住院治疗。王某应该向谁请求赔偿?
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特殊侵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审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对此案定性准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一条款是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确定侵权赔偿责任的,也就是说悬挂物所有人或管理人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免除其赔偿责任。该案被告虽举证当时事发地风力大,但此风力并未达到不可抗力的程度,同时同一地区亦未发生其他坠落事件,这完全是致害人疏忽或懈怠所致,不能构成免责条件。但一审法院以事发时当地风速大、风力强来作为减轻被告责任的理由,显属不当。如果致害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应当免除其赔偿责任,而不是减轻其赔偿责任。二审法院首先否定了一审法院的归责原则,在此基础上给双方当事人作调解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很快达成调解协议,并在签收调解书同时将赔偿款全部履行完毕,达到了案结事了、维护稳定的目的。
相关法规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